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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选层IPO的十五条问与答

Author:张伟丽 | 2020.02.10



Q

张律师,您好,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推出了关于新三板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您熟悉吗?

A

当然熟悉啦,资本市场业务是我们的主业呀,您有什么问题吗?

Q

嗯,有一些问题需要请教。您对新三板的定位怎么看?
A

新三板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场所。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宏观环境是从经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高质量的经济需要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交易所也好、股转公司也好,都需要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率的、成本更低的融资和交易服务。尤其是新三板,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更低的融资成本,这是新三板的定位。
现在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这么严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经营压力,新三板更要承担起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责任。
Q

嗯,新冠病毒真的是吓人,希望能尽快过去。听起来,感觉您的回答好官方呀,那么新三板精选层跟科创板、创业板的定位有什么区别呢?

A

官方是官方了点,但是看问题必须得有这样的高度才行,才能看得明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科创板的定位是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科创板还是要有点“硬科技”的含量在里面,精选层会有更大的包容性。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和自主创新型企业,改革后的创业板应该是介于科创板和精选层,现在疫情这么严重,我们也担心创业板的改革会有所放缓。

科创板也好、创业板也好,还有近期推出的新三板精选层都是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居多,尤其是新三板精选层。这个几个板块都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各有各的定位,但界限也会越来越模糊,也就是说各个板块之间要有竞争,同时也要错位发展、各有特色,有竞争很好,通过竞争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

Q

界限模糊的情况下,企业家怎么选择呢?

A

这个问题说起来很难,但真正的答案不在于根据各个板块的标准去选择,或者说最核心的不在于逐字逐句的去分析各个板块关于企业IPO的标准、信息披露的要求等等,答案的核心在于,企业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理解是否深刻,对于实业与资本关系的理解是否深刻。想要从资本市场得到什么,为此需要付出怎么样的努力,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
Q

嗯,怎么选择上市板块这个问题还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的清楚的。么,本次新三板的改革,主要的看点是什么呢?

A

主要是围绕分层制度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项制度。其他包括降低投资者门槛、信息披露差异化、定向发行制度改革等,也与分层和公开发行相关联。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曾经达到了上万家,各个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不同,就需要不同的制度供给,围绕服务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初心,也需要完善新三板的基础性制度,就是分层制度,通过市场化的机制遴选和聚集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层次的市场匹配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实现对挂牌公司的分类管理,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的成本。

进行分层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为了畅通企业递进式发展路径,精准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化需求,更好的发挥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作用。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各层级有差异衔接,融资、交易功能逐层增强,投资者数量和类型逐层增加,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公众化水平程度逐层提高,监管标准逐层趋严,实现不同层级公司挂牌成本和收益匹配。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增加新三板的吸引力。

Q

听了您的回复,就清晰多了。我们也讨论的具体一点吧,我们很关心什么样的企业能去精选层呢?
A

好吧,务虚少点,咱们来点实在的。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企业,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这里说的12个月是指从挂牌开始,而不是进入创新层之后再等12个月。比如之前已经挂牌很久的企业,披露了2019年年报之后,股转公司在每年的4月30日启动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基础层公司如果符合创新层条件,那么就可以自行申请调整至创新层。进入创新层之后,就可以启动申请公开发行工作,发行完成后如果符合精选层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进入精选层了。
Q

明白了,就是说要去精选层,得先进创新层,然后再完成公开发行,才能申请去精选层。那么,为什么要这么设置呢?基础层的公司直接公开发行去精选层,不是更符合效率性原则吗?

A

这里面就体现出来股转公司的良苦用心了。基础层定位于企业规范,创新层定位于企业培育,精选层定位于企业升级。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配套了不同的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就像游戏升级一样,企业也有一个逐渐适应和学习的过程,逐渐的理解资本市场,理解公开的重要意义。进入创新层要求有50个基础层的合格投资者,维持创新层要求有50个创新层的合格投资者(连续60个交易日),而精选层要求公众持股不低于25%(4亿股以上的是10%),还要有不少于200个股东,也都是要求连续60个交易日内。公众化的水平,也代表了公司接受资本市场的一个程度,基础层不需要公众化,两个股东也可以挂牌,创新层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公众化,而精选层为了保证连续竞价机制的有效发挥作用,就得要求一个比较高的公众化程度。
Q

您这么说似乎有点道理。那么,在新三板进行IPO然后进入精选层,跟IPO以后去交易所上市,有什么区别呢?

A

什么叫似乎有点道理呀,这样的制度设计很有道理,好吧?但感觉上确实是行政色彩还是浓了一些,所以说用心良苦,咱们不讨论这个。至于区别嘛,还是有一些的。比如投资者门槛不一样,这就决定了这个市场的活跃程度。创业板也有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但是没有证券资产数量的要求。科创板是金融资产50万的门槛,而精选层的投资者门槛是证券资产100万,还有关于投资经历的限制。从交易方式上看,交易所跟新三板精选层都是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加上盘中的连续竞价,涨跌幅限制不一样,精选层是加减30%。我们不仅要关注区别,其实还是要关注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都是交易场所,都是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这在修订后的《证券法》里面是明确了的,这也是新三板的明确定位哦。当然,一个市场的定位毕竟不是由一两份政策文件确定的,最终新三板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什么样的市场地位,还是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通过与其他交易场所的竞争而取得。
Q

感觉您对新三板还是很有期待呀。那么,在新三板上IPO,跟原来我们经常讨论的IPO,在审核中有什么不同呢?

A

嗯,确实有很多期待。新三板从2014年扩容至全国,就是实行的自律监管,其实就是在进行注册制的试点,是最早的注册制试验田。经过了7年的发展,有很多的成绩也有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还是抱有期望。科创板是在新三板和其他市场的多年经验积累上建立起来的,现在新三板推出精选层也是大力推广科创板试验田作用的结果,既有竞争,也都是互相促进的关系。在新三板IPO与其他板块的IPO除了在财务指标上有所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的审核也有差异。我们可以对比《首发若干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及《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在新三板IPO并进入精选层的审查更具有包容性,更多的是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和判断。

Q

可以举几个具体的例子吗?
A

可以的,比如在“首发50条”中提到,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科创板与精选层审核问答基本一致,没有明确提到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占比的具体数字的比例(没有提到“50%”)。精选层IPO审查问答中更加关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还要分析这是行业普遍性情况,还是发行人自身情况。这类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该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再比如,“科创板审核问题”提到,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精选层审查问答”没有提到这个30%的比例,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要通过具体情况来分析,关注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在此之前,A股IPO对同业竞争是很难接受的,属于红线,不能触碰。当然,即便审核上有这样那样的突破或者容忍,我们还是建议发行人能够尽可能的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毕竟审核通过之后还有发行的关口,投资人是否认可,是否会用钱来投票选择,未来会是一个重点问题。
Q

谢谢您对于审核理念的分享。我还想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进入创新层的具体条件,可以简单总结一下吗?

A

可以的。基础层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都需要符合财务条件(三选一)、财务条件(期末净资产)、股权分散度、公司治理还有融资条件、不存在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
具体“三选一”财务指标数据大家都能查到,总结起来就是三套标准符合之一即可:1、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本;2、营业收入+应收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股本;3、市值6个亿。另一个财务指标是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其他是非财务指标,包括:1、挂牌之后累积融资1000万;2、基础层合格投资者50人;3、公司治理健全;4、不存在负面清单的情形。
负面清单规定的事项包括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能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能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不能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股转公司公开谴责,不能被司法立案调查或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不能进入失信名单未消除,不能出现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年报被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
Q

好的, 那么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具体条件,可以简单总结一下吗?

A

好,精选层的进入标准设置思路,包括市场评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的市值)和财务表现(盈利能力、收入增长、研发投入等多元指标)两个维度,标准选择时既考虑到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错位发展的原则,也考虑到新三板内部的层级递进的原则。主要包括主体条件、财务条件、公众化条件和负面情形,四个方面。

其中,主体条件是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而财务指标有四套(符合其一即可):1、市值2个亿,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2、市值4个亿,营业收入+营收增长率+经营活动现金流:3、市值8个亿,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占比;4、市值15个亿,研发投入。关于这几个财务指标,在审查问答中有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要关注净利润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是否来源于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是否来源于非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营业收入也是一样,要关注其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选择第三套标准的,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应当是来源于前期的研发成果产业化。选择第四代标准的,应当是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并且要关注其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还有是否产生了阶段性的研发或经营成果。

进入精选层的财务指标与进入创新层关注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即相互衔接,也有不同侧重。进入精选层的第一套指标中设定了单年净利润2500万,而不用考察连续两年的盈利情况,增加了包容性。增加了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目的在于引领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关注企业的盈利质量、赚钱效率。在第二套指标中,不再要求连续两年的加权平均营收增长率,毕竟企业有了一定的规模以后,再要求持续的增长也不符合规律,而是关注最后一年的营收增长率并且加上了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为正的要求,保证收入的质量。关于研发角度,在审查问答中,也在关注研发对应的经营成果转化效率的问题,以及研发相关的内控等要求, 在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

除了上述财务指标,还提到了公众化水平的要求,需要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公开发行股份数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公开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股本4个亿以上的,不少于10%)。公众股东不包括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面提到的进入创新层的不得出现的负面情形条件,进入精选层也要,负面情形中包括对比进入创新层新增的最后一条,也是很重要的一条,即对于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这最后一条读起来有点长,其实它实际上包含的信息量也是非常的大,包含了经营稳定性(实际控制人、业务、管理团队保持稳定)、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等,真的是很核心的一个条件,关于这一条的审查问答真的要仔细看看,在审核实践中也要进一步的观察。其实这些条件在分层管理办法和精选层审查问答里面都写着呢。

Q

嗯,但是经过您的总结,理解起来就更轻松一些。还有就是挂牌公司可以逐级上升,也就会有调整降层吧?

A

是的,这个在分层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升一级很难,但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之后,维持这种“VIP”的地位相对来讲并不难,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其实,我还想补充的是,相关文件写的很多,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还是需要通过与监管层的沟通、关注审核中的实践案例,切不可照本宣科才好。
Q

关于锁定期安排,精选层跟其他IPO有什么区别?

A

还是不一样的,实际控制人的股票挂牌交易后不用锁三年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锁定十二个月。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锁定十二个月。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锁定六个月。

Q

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进行IPO,与科创板有什么区别?

A

科创板关于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是要求市值100亿元或市值50亿,且营收不低于5亿,这一要求与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一致的。然而,在精选层IPO,并未就市值或财务指标做特别要求。精选层IPO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一个特别要求是,这种差异化的表决权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符合有关规定。这个关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要求,在科创板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看到,但正式出台的时候没有保留。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政策限制,还有待股转公司通过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

Q

对了,您刚才提到在分层管理办法中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存在清单中的情形,挂牌公司就不能进入精选层,其中有一条是关于“稳定性”和“独立性”的,请问该规则在审查中是如何把握的?

A

嗯,这又转回来这一条了,这条确实很重要,咱们再来说说。《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负面情形: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这一条概括性很强,包括了稳定性要求、独立性要求以及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稳定性:《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里面对于控制权变更是否构成影响IPO以及在精选层挂牌并未进行规定,且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存在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一开始我还以为可以在申报报告期内存在控制权变动呢,其实是想多了。在审查问答中明确了关于控制权、业务、董监高的稳定性的要求,要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要求最近24个月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如果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那么重组之前的挂牌公司应当符合进入精选层的标准(市值除外),要求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不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独立性还是关注五个方面,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还有就是同业竞争,不能存在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不能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对于失信名单很重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子公司(利润、应收占比10%以上)不能列入失信且未消除。
其他对于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关注行业情况以及企业自身情况,行业情况包括:1、国家行业政策是否限制,国际贸易环境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是否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或者增长停滞;3、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等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4、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原材料供应或者销售价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企业自己的情况,包括:1、企业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的趋势;2、下游重要客户本身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导致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等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设备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营业务停滞或萎缩;4、发行人的多项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出现明显的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5、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者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6、还有一个兜底的,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Q

明白了,审查问答确实讲的还蛮清楚的,这个文件在审查尚未开始之前就发出来,让市场对规则的预期更加明确,真的不错。

A

是的,也体现出来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精神。嗯,其实我讲的这些在股转公司的网站上都能查到,股转公司还推出了视频讲解,真的很用心。点击阅读原文,就可以看到视频讲解了。

Q

好,那今天先聊到这里吧,多谢您的分享,再见。

A

好的,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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