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张立环 | 2020.02.02
基于我国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至地方各级政府近期就劳资关系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及规范性文件。康达对目前特殊时期与企业劳资合规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了整理,协助企业了解及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工资支付、管理、劳动关系变动、社保等问题。同时因此次疫情为突发特殊情形,政策及司法倾向可能因疫情发展随时发生变化,康达本次解读不视为在法律服务中提供的律师意见。考虑地域政策差异,本次解读主要依据全国及北京地区的相关政策。如企业需获得更加细致、深入、基于企业所在地政策及贴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法律服务,请与康达企业合规律师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该规定在原定春节假期的基础上,增加了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该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企业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该延长假期通知前已安排员工休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该日期不应计入年假天数,企业应撤销此前的年休假计算,另行对员工年休假做出安排。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北京地区规定: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第二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教委发文(京人社劳字〔2020〕13号):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我们认为北京市人社局的此规定为一创新亮点,是在特殊时期突破了通常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对企业行业特征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度过艰难时期、同时有利于防控疫情的一项选择。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总结上述规定内容,我们认为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与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限制类似,企业可参照理解,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限制并非绝对,如在限制期间内,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企业仍可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过失性辞退);同时该限制也不排除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面临其他与劳动关系变动有关的情形时,我们建议企业的处理原则是按照通常情况处理和安排;如未见国家或当地发布特殊处理政策,不宜自行将疫情影响与劳动关系变动(入职、离职、解除、变更等)关联。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对事业单位在疫情期间人事方面的规定总结:
1. 公开招聘、面试等活动尽量改为网上进行;
2. 急需招聘的岗位人员,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进行;
3. 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可简化招聘程序,疫情过后补办手续;
4.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对在疫情中尽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奖励,对不服从指挥、调遣、消极对抗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北京市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落实社会保障要求: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附件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附件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附件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附件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
附件7.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联合发文《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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